气瓶安全监察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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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瓶安全监察规定

 

第六章 运输、储存、销售和使用

第四十三条 运输、储存、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,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,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,定期对气瓶运输、储存、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。

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。气瓶仓库应当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要求,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。

第四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:

(一)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;

(二)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;

(三)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;

(四)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;

(五)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。

 

 

GBJ1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

 

第4.8.3条

库房、储罐、堆场与厂外铁路、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  表11

防火间距(m)

铁路、道路

厂内铁路线中心线

厂内道路路边

主要

次要

名称

液化石油气储罐

35

15

10

甲类物品库房

30

10

5

甲、乙类液体储罐

25

15

10

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

20

10

5

可燃、助燃气体储罐

20

10

5

 

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

 

第2.0.6条

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   表5

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(个)

防火间距(m)

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

民用建筑,屋外变、配电站

一、二级

三级

四级

≤1500

12

15

20

25

>1500

15

20

25

30

 

第4.0.6条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,灌瓶间或汇流排间可通过门洞与空瓶间的实瓶间相通,各自应设独立的出入口。

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个时,空瓶、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,但空、实瓶应分别存放;空瓶、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m。

第9.0.10条 乙炔站和车间的乙炔管道敷设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二、每个焊炬、割炬或淬火炬,应设单独的岗位回火防止器。回火防止器设保护箱时,必须采用通风良好的保护箱。

厂区及车间架空乙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最小净距

(1)乙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燃气管并行敷设时,其最小并行净距,可减小到0.25m。

(2)乙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的氧气管道或其它不燃气体管道(不包括氯气管道)同一水平敷设时, 管道间水平净距可减少到0.25m,但应在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高范围内,应用松散的土或砂填实后再回填土。

 

 

氧气站设计规范

 

3 .0 .6 制氧站房、灌氧站房、氧气压缩站房、供氧站,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,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“甲”、“乙”类的生产车间,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,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、窗、洞的防火墙,并应设至少一个直通室外的门。

3 .0 .7 输氧量不超过60m3/h的氧气汇流排间、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,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或建筑内的靠外墙处,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.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,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。

3 .0 .9 氧气汇流排间,可与同一使用目的可燃气体(不含液化石油气)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,但应以无门、窗、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。

6.0.12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灌瓶间、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,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,宜不小于1.5m;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,宜不小于2.0m;

2、空瓶间、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。平台宽度宜为2m,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,宜高出室外地坪0.4~1.2m;

3、灌瓶间、空瓶间和实瓶间,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。

 

 

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

 

第三十七条 溶解乙炔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(一)储存场所、设施、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J16)、《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》和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》等规定,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;

(二)储存条件符合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》(GB18265)、《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》(GB15603)的规定;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要求;

(三)操作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,并经考核,取得上岗资格;

(四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;

(五)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。

第三十九条 使用溶解乙炔时,应严格遵守溶解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,并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使用前对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,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溶解乙炔气瓶不应使用。

(二)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溶解乙炔气瓶;溶解乙炔气瓶使用时,必须直立,严禁碰撞、敲击;严禁在瓶体上引弧;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,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;溶解乙炔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,应留存不低于0.05Mpa的剩余压力;

(三)溶解乙炔气瓶放置地点,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,与明火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小于10米;不应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场所;不应受曝晒或受烘烤;不应放置在电绝缘体上;

(四)溶解乙炔气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对溶解乙炔气瓶瓶阀、易熔塞等进行修理或更换,严禁对溶解乙炔气瓶进行焊接修理;

(五)移动溶解乙炔气瓶时,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,如需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,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;

(六)溶解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,正常使用时,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.15MPa;

(七)溶解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,开闭溶解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,应始终装在阀上。暂时中断使用时,必须关闭关闭焊、割工具的阀门和溶解乙炔气瓶瓶阀,严禁手持点燃的焊、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溶解乙炔气瓶瓶阀。

第四十六条 溶解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J16)、《乙炔站设计规范》(GB50031)和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(GB140)的规定,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(一)溶解乙炔气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,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;

(二)溶解乙炔气瓶库房应避开放射线源,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5米。应具备良好的通风、降温条件,不得有地沟、暗道和底部通风孔,严禁任何管线通过;

(三)溶解乙炔气瓶存放量超过5瓶的库房,应用非燃烧体隔离出单独储存间,其中一面为固定墙壁;溶解乙炔气瓶储存量超过40瓶时,其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,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,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;

(四)溶解乙炔气瓶库房严禁储存氯气瓶、氧气瓶及易燃物品;

(五)库房内溶解乙炔气瓶应直立储存;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。储存的溶解乙炔气瓶应无泄漏,安全状况完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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